2015年12月初,我所孙信芳律师依法接受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代理诉讼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孙律师在案件调查中收集到了双方送货单、退货单、结算明细单等证据,且被告所欠工程材料款已经双方公司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不偿还货款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最终,东莞昊东建材有限公司诉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律师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孙信芳律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公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昊东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0149.2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